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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17-5-14 3:55:36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汉嘉消防器材公司(以下简称汉嘉公司)由骆某、王某、谢某等 7名股东出资成立。2013年4月6日,骆某等 5人召开公司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3名、监事 1名,作出股东会决议,要求王某即日交出公司公章、账目及一切法人相关手续,并公布4年来的公司账目等。2013年 7月 25日,骆某等 3名董事根据股东会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作出选举骆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王某法定代表人和谢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并交出公司的公章、账目、营业执照、公司房屋产权证等决议。王某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经工商变更登记,至今工商登记未变更,自己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拒不依法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不向新任法定代表人移交公章、账目、营业执照等。骆某遂以汉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王某、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将公司公章、账目及一切法人相关手续交付汉嘉公司。

大陆目前的公司登记基本採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申请者所提供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必要条件。

根据大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规定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登记机关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依法仅对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其职责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汉嘉公司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只负责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只对汉嘉公司是否依法提交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变更登记的事项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材料内容之间是否一致等进行审查。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不属于行政审查许可权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选举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免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因此,王某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经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未变更,自己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拒不依法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作为其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