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分析】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不少企业在生产管理中,经常会遇到设备租赁业务,而这类业务也是需要纳税的,那么,设备租赁企业如何筹划税收呢?
税法规定,租赁公司从事的经营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涉及融资租赁业务,则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909号)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计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14号)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未经批准的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是否转让所有权来制定方案,选择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
案例:远融现代股份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江流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1638万元(含增值税238万元),支付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4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3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2400万元,租赁期为8年,江流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江流公司,转让价款为20万元(残值)。
方案二: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8年,租金总额2040万元,江流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55万元,租赁期满,远融现代公司收回设备。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元。
分析:远融现代股份公司与江流公司之间的租赁业务,可以选择不同的租赁形式。
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应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税,如果远融现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远融现代公司应纳增值税=2420÷(1+17%)×17%-238=113.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3.62×(7%+3%)=11.36(万元)
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2400×0.3‰=0.72(万元)
远融现代公司获利额=2420÷(1+17%)-1400-40-30-113.6-11.36=473.42(万元)
方案二:远融现代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2040×5%=10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2×(7%+3%)=10.2(万元)
远融现代公司税后利润=2040+400-1638-40-30-102-10.2=619.8(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远融现代公司选择经营租缴纳营业税能够减轻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如果不想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则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以及避免租赁期超过租赁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75%,这样就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税法规定,租赁公司从事的经营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涉及融资租赁业务,则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909号)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计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14号)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未经批准的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是否转让所有权来制定方案,选择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
案例:远融现代股份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江流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1638万元(含增值税238万元),支付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4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3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2400万元,租赁期为8年,江流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江流公司,转让价款为20万元(残值)。
方案二: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8年,租金总额2040万元,江流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55万元,租赁期满,远融现代公司收回设备。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元。
分析:远融现代股份公司与江流公司之间的租赁业务,可以选择不同的租赁形式。
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应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税,如果远融现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远融现代公司应纳增值税=2420÷(1+17%)×17%-238=113.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3.62×(7%+3%)=11.36(万元)
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2400×0.3‰=0.72(万元)
远融现代公司获利额=2420÷(1+17%)-1400-40-30-113.6-11.36=473.42(万元)
方案二:远融现代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2040×5%=10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2×(7%+3%)=10.2(万元)
远融现代公司税后利润=2040+400-1638-40-30-102-10.2=619.8(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远融现代公司选择经营租缴纳营业税能够减轻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如果不想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则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以及避免租赁期超过租赁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75%,这样就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