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纳税方法可供选择?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到今天已经快一年了,各项规定、公告、通知,陆续发布,对于忙碌的财务人员来说,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遗漏政策。
今天梳理建筑服务的纳税知识点,仅供参考。
一、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纳税方法可供选择?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可供选择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何纳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纳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四、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
五、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除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外的建筑服务,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六、提供建筑服务,税款如何缴纳?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八、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十、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今天梳理建筑服务的纳税知识点,仅供参考。
一、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纳税方法可供选择?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可供选择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何纳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纳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四、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
五、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除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外的建筑服务,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六、提供建筑服务,税款如何缴纳?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八、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十、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