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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7-19 1:05:01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挂牌公司资金占用案例分析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资金占用行为有明确的限制,但是我们发现,一部分挂牌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仍然认为公司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大股东对挂牌公司资产的任性随意行为,将对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鉴于此情况,我们将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挂牌公司的典型资金占用行为,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我们也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一、资金占用行为有哪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包括: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二、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后,(申请)挂牌公司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1.在申请挂牌期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基本适用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挂牌条件的要求,公司在申请挂牌的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同时,公司应在申请文件中说明为防止资金占用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2.在公司挂牌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后,挂牌公司应在两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事实,并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同时,在发布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金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等信息。

案例1:2015年6月1日,申请挂牌公司H的控股股东、董事长G因资金周转困难,从H借入资金300万元,2015年8月19日G将300万元资金归还,申请挂牌公司H在申请文件中并未对上述交易进行相关披露。

案例2:挂牌公司X在2015年初,帮公司第一大股东垫付个税款421.7万,并在2015年中累计为8位股东垫付256.1万元,8位股东在2015年总共还款652.4万元,挂牌公司X在事后及时进行了披露,并在年报中专门披露了相关整改情况。

案例3:挂牌公司L在2015年初为其第一大股东Y公司代偿债务累计255.30万,挂牌公司Y在事后及时进行了披露并归还了255.30万资金,并在年报中专门披露了相关整改情况。

上述三笔交易是否均构成资金占用?

案例1中的交易,控股股东G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挂牌公司借入资金的行为属于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的行为,是最为直接的资金占用形式。

案例2中的交易,X公司帮助公司第一大股东垫付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属于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垫付的其他支出(为非控股股东垫付的相关资金属一般关联交易),同样属于资金占用。

案例3中的交易,L公司为第一大股东代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也属于资金占用。

上述三个案例的交易行为类型各不相同,但同属资金占用。可以看出,资金占用绝非是股东直接借用公司资金这一种表现形式,股东任何形式的使用公司资金处理自身或关联方事务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案例中的交易是否都违规且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三个案例中,鉴于其均属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由这个案例进行延伸,股东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属资金占用应当避免,那么,股东将自有资金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否可以不受限制?

通常认为,将自有资金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对公司的资助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司的良性发展,是合乎情理的。但实际上,将自有资金借由公司使用,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同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任意为之。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规定,挂牌公司接受股东资助的行为可归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对下一年度对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进行审议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如果股东是向挂牌公司提供借款而不是无偿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应当专门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临时报告。可见,股东将自有资金提供给挂牌公司使用也并不是不受限制可以任意进行的。

三、股东在处理自身与挂牌公司的资金往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股东在除通过发行增资向挂牌公司注入资金和通过分红从公司获得资金之外,原则上应当尽可能避免与挂牌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发生资金往来,这既是挂牌公司财务规范的内生性要求,也有利于展示公众公司独立发展的能力和公众化运行的形象,提升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程度,有助于公司今后在公开市场上的融资等各项操作;挂牌公司也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相关的决策程序,有效制约和尽可能避免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难以避免和挂牌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避免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侵害挂牌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影响挂牌公司的正常发展。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违规案例分析



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对于促进挂牌公司实现产业整合和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挂牌公司的重组行为一般能有效提升公司价值,进而影响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对投资者的资产增值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在挂牌公司对重组的过程中,因对法规的不熟悉,重组领域也较容易出现违规等情况,反而造成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鉴于此,我们将向投资者介绍其在重组中享有的权益以及获取重组信息的途经,并通过案例解析的形式介绍挂牌公司在重组领域易出现的违规行为,提醒投资者关注。同时我们也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一、投资者在重组过程中有什么权利?

很多投资者认为自己作为中小股东无力干预重组这样的挂牌公司重大事务,其实不然,作为股东,每一个投资者在挂牌公司的各项事务中都有不可侵犯的权利,重组亦然。

投资者在重组中一个首要的权利就是表决权,重组作为挂牌公司资本运作的重大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要求,股东大会就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挂牌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表决情况。这保证了投资者在挂牌公司重组过程中表达自己声音的权利,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的公示也有助于利用社会影响力制衡挂牌公司大股东的行为。

其次,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拥有监督权,在挂牌公司的某些市场运作行为构成重组但未履行相关流程时,投资者有权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改正,也有权进行举报。

此外,在非意外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组报告书存在较大差距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二、投资者从哪些途经可以获知挂牌公司重组的信息?

挂牌公司重组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都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中披露。

三、挂牌公司在重组中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挂牌公司在重组中易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对买卖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或者评估不准确,导致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完成了涉及重组的资产买卖行为;

二是在进行重组时未履行公司内部相关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导致重组程序违规;

三是对于应当保密的信息未能有效保密或应当停牌未及时停牌,导致信息泄露引发公司股价剧烈波动;四是在重组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导致信披违规。

案例1:2016年11月25日,H公司披露了《H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回B公司代建工程并冲抵双方往来款的议案》,明确了公司拟收回B公司代建工程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以原先承诺及截至2016年6月17日已发生费用的账面数为基础,加工车间及配套设施已发生费用明细表显示已发生账面数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53%。

上述案例中H公司的问题出在哪里?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即构成重组,重组的决策流程应当在暂停转让后或非转让时间进行。上述案例中的H公司在并入资产时未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详细评估并与自身资产负债表进行比较,触发了重组的要求而全然不知,更谈不上履行重组应履行的相关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H的上述行为,无疑违反了《重组办法》的相关要求。

基于挂牌公司H的上述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H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由这个案例进行延伸,是否意味着构成重组的标准仅与资产总额有关?是否只要为日常经营活动服务的资产买卖就不会构成重组呢?

根据《重组办法》,构成重组的标准除资产总额外,还有资产净额的标准,因此在买卖资产时,应当全面评估资产价值,并在评估基础上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与企业自身的相关资产情况进行比对,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流程,避免无知犯错。

买卖设备、厂房等虽然是为日常经营活动服务,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但在达到《重组办法》要求的标准时,也构成重组(根据《并购重组业务问答》)。

案例2:2015年11月18日,M公司因筹划重组事项披露停牌公告。2016年1月19日,M公司披露重组预案。2016年6月21日,M公司披露了重组报告书。M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W公司分别受让K公司、Y公司、T公司的100%的股权。2016年3月31日,M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报》显示:已将K公司、T公司、Y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根据M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15年8月18日,W公司完成了对K公司及T公司的收购,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也即M间接实现了对K公司及T公司的收购。2015年10月15日,W公司完成了对Y公司的收购,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上述重组过程以现金进行支付。

上述案例中M公司的问题出在哪里?

可以看出,M公司是在已经完成重组相关事项后才开始着手准备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的。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M公司的行为与《重组办法》的要求相悖而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就完成了重组事项。此外,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重组完成后,应及时披露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而M公司并未进行披露,而是选择了通过事后重新补充流程的方式掩盖事实,这样更不可取。

基于M公司的上述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对M公司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进一步地,案例中,M公司以现金支付了进行重组的对价,假设M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支付,投资者以资产换得的股票是否有限售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挂牌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挂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违规案例分分析



大部分挂牌公司正处于创新、创业的关键阶段,对资金需求较为迫切。在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股份拿到支持发展的资金的同时,投资者也应密切关注公司是否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发展。我们发现,部分挂牌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不够规范,威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鉴于此,我们将用案例解析的形式向投资者介绍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使用限制以及如何管理募集资金等内容,提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一、挂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前,需经过哪些业务流程?

挂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之前的业务流程,即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挂牌公司最迟在缴款起始日前的2个转让日内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含在册股东)在缴款期内缴款;挂牌公司办理验资手续;挂牌公司应当于股票发行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全国股转公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全国股转公司对文件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特别提醒: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挂牌公司收到股份登记函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完成登记后,股票发行中无限售条件和无锁定承诺的股份按照挂牌公司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

案例1:挂牌公司B于6月1日启动股票发行,于6月24日完成缴款认购,共募集资金3000万元,期间并未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备案材料。截至8月15日,B公司共计使用募集资金29,490,477.87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代理商扶持金等。

B公司是否违规使用了募集资金?

对照上述挂牌公司发行业务流程来看,公司发行完毕后,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挂牌公司B违规使用了募集资金,缺失了以下几个重要步骤:其缴款认购完成后,应当办理验资手续;在完成验资的10个转让日内,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发行备案文件;之后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完成后将出具股份登记函,只有在挂牌公司拿到股票登记函之后,才能使用募集的资金。

鉴于B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哪些限制?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2:7月2日,M公司(非金融类企业)完成股票发行,共募集资金2000万元。因募集资金暂时闲置,该公司于8月4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直接向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汇入募集资金600万元,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M公司存在哪些方面的违规行为?

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违规。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挂牌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是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明确,除金融类企业外,挂牌公司募集的资金禁止用于A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鉴于M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三、募集资金该如何管理?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挂牌公司关联交易违规案例分析



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是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极易产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行为,并常与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结伴而行”。因此,对投资者而言,如何确定挂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行为是否披露,对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鉴于此,我们主要以规则与案例解析相结合的方式,介绍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披露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期间关联交易披露等问题,提请投资者注意。同时我们也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一、挂牌公司关联方应包括哪些?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为准,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关联方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需如何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过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偶发性关联交易: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案例1:挂牌公司Y向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S以收购保证基金的名义划款1.1亿元,该金额并未在上一年年报关于关联交易的章节中披露。而该事项发生时,挂牌公司Y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发生后也未履行披露义务。

可以看出,控股股东集团公司S为Y公司的关联方,Y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重大交易金额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属于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要求,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鉴于该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对Y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采取了相关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公司在申请挂牌期间如发生关联交易应如何披露?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于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至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同意挂牌函之前,公司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均需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对重大事件的判断参照《信息披露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因此,在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同意挂牌函至首次信息披露期间,公司已纳入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发生涉及申请挂牌条件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首次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案例2:公司L在申请挂牌期间,向关联方某科技公司支付1000万元购房预付款,该购房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公司L在申请挂牌期间从未提及此关联交易。

根据《通知》要求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L作为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行为。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且申请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于公司L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对L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对外投资违规案例分析



挂牌公司对外投资进行外延扩张有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但部分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当或信息披露不及时,使得投资者难以全面地了解公司真实情况,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鉴于此,我们将结合案例解析的形式向投资者介绍挂牌公司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履行的正确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一、挂牌公司应履行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有哪些?

挂牌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在法律层面应遵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挂牌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在业务规则层面应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因此,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备并以临时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挂牌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或未及时将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全国股转系统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六章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案例1: 2014年,挂牌公司Y经审计净资产总额为671万元。2015年7月,为了实现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挂牌公司Y开立了证券账户,分两次向该证券账户汇入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和200万元,共计700万元。同时委托T公司进行理财,通过上述证券账户购买二级市场A股股票和分级基金。截至2015年12月15日,该股票账户共计亏损3,481,725.88元。主办券商知悉该对外投资事项后,督促挂牌公司Y立即进行整改,由实际控制人W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个人自有资金补足了前述委托理财的亏损部分,并对上述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清理。

挂牌公司Y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

挂牌公司Y的上述行为既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又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构成对外投资违规。

首先,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Y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审议程序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Y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不含)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挂牌公司Y上述700万元的对外投资超过了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671万元),却未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违反了对外投资事项审议程序。

其次,《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挂牌公司Y并未就上述对外投资事项披露信息,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股转系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Y、挂牌公司董事长W某和信息披露负责人L某采取了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2:挂牌公司H于3月7日取得受理通知书,4月10日,挂牌公司H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向拟设立的公司W货币出资24.5万元,占49%的股权。5月10日,挂牌公司H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公司W注册资本增加到880万元,挂牌公司H向公司W的货币出资增加到430万元。5月13日,公司W就前述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增资至880万元。6月1日挂牌公司H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函,6月16日首次信息披露,未披露挂牌期间对外投资情况。6月23日正式挂牌。

挂牌公司H在挂牌审查期间向拟设立的公司W出资以及增资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

《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自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至我司出具同意函之前,公司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均需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挂牌公司H在挂牌审查期间发生对公司W的投资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及时披露,构成对外投资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同时,挂牌公司H董事长S某,董事会秘书G某未能履行忠实、勤勉尽责义务,对于挂牌公司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条以及《通知》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H及公司董事长S某,董事会秘书G某采取了相关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对外担保违规案例分析



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审议程序或超过规定限额而实施的担保事项,对公司发展危害颇大,进而损害投资者在公司的利益。鉴于此,我们将结合案例解析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挂牌公司违规担保的典型形式,提示投资者在阅读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时加以关注。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一、投资者应关注挂牌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哪些方面?

第一,挂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如果挂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当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以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挂牌公司是否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对外提供担保是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是信息披露要求临时报告的内容之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自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案例1:挂牌公司D为销售机器设备,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专项用于银行向购买D公司产品的买方提供信贷贷款。银行根据买方与D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买方发放信贷贷款,并一次性将全部贷款划入D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挂牌公司D为公司L等180多家公司提供担保,每家客户担保金额25-400万元不等,涉及担保金额20126万元,提供担保数额占挂牌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当买方信贷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出现欠供时,银行有权直接从D公司结算账户扣划到期欠供款。D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审议并提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挂牌公司D为L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规?

挂牌公司D采取先实施,后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方式为上述L等180多家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上担保行为未按照《公司法》、D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上发布公告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挂牌公司D对L等180多家公司提供的买方贷款担保都属于违规对外担保,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另外,挂牌公司D对外担保数额占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一旦被担保方无法偿还买方贷款,就需要挂牌公司D代偿,导致挂牌公司资不抵债,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因此,挂牌公司D的对外担保行为不合规。

基于上述挂牌公司D的对外担保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D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高某某,董事会秘书吴某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二、挂牌公司发生违规担保事项,应该如何纠正?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担保事项后,应当及时解决,如解除相关担保协议或补充公司内部流程。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补充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并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投资者权益变动违规案例分析



我们发现投资者在权益变动中,对股份权益变动的披露红线、二级市场股份暂停交易的时点等方面较为困惑。鉴于此,我们将主要以案例解析的形式向投资者介绍,股份权益变动披露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醒投资者注意操作务必合规。

一、投资者在挂牌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哪些?

挂牌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的规定。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投资者在挂牌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然没有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需特别注意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二、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股份权益变动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次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而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需指出的是,以上出现的“2日”,在实际操作中均指“2个转让日”。

案例1:11月23日,投资者A以协议转让方式卖出挂牌公司G的股票3,450,000股,其持股比例从53.91%降至49.11%,并于次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11月25日、11月28日,投资者A继续以协议转让方式买入挂牌公司G的股票1000股、卖出挂牌公司G的股票3,000,000股,分别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0.001%、4.38%。

投资者A的三次买卖G公司股票行为是否都合规?

投资者A的第一次减持:A将其持股比例从53.91%降至49.11%,从投资者的减持数量4.8%来看,看似并未到5%,很多投资者的疑问也在这里,这时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收购办法》中,“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次达到5%的整数倍时”的规定,此规定明确了权益变动披露的“红线”,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之后持有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那么,从投资者A权益变动之后拥有的股份数来看,从53.91%降至49.11%已触发了50%(50%为5%的整数倍)的披露红线,投资者A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从案例情况看,投资者A在持股变动的次日即11月24日履行了这一披露要求。

投资者A的第二次增持:11月25日,投资者A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再次买入挂牌公司G股票1000股,虽然仅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0.001%,但这一增持行为违反了《收购办法》中关于权益暂停变动的时间节点规定,即投资者A的第一次减持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的规定。如果我们把11月24日即前一次投资者A的权益变动披露日设为T日,那么当A想再次进行权益变动时,最早应于T+3日也就是11月27日进行买卖。

投资者A的第三次减持:11月28日,该投资者以协议转让卖出挂牌公司股票3,000,000股,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4.38%,从这一时点投资者A拥有的股份数量来看,从49.11%降至44.731%再次触发45%(45%为5%的整数倍)的披露红线,因此投资者A须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对于上述股票交易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对投资者A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2:投资者C与投资者E为挂牌公司F的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7月26日,上述两位投资者在做市转让方式下委托报价20笔,成交19笔,其持股比例由55.80%下降至10.35%。

可以看出,上述两位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无视市场规定,多次触发了权益披露要求后未停止交易,且后续交易再次触发了权益披露要求,最终导致挂牌公司F发生控制权变更。其行为非常恶劣,我司对两位投资者均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3: 2017年6月19日(周一),投资者甲持有某挂牌公司股份9,945,5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3%;2017年6月20日(周二,T日),甲增持该挂牌公司股份500,000股,增持后持股比例为52.23%。此时,甲触发了权益变动披露要求,因其持股比例上升越过了50.00%(5.00%的整数倍线)。

投资者甲的上述操作应当如何进行披露及后续操作?

合规方式1:2017年6月20日(周二)当日(T日),甲披露了权益变动公告。甲暂停股票交易的时间应当是2017年6月20日交易触线后剩余交易时间段(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2017年6月21日(周三)、6月22日(周四)(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个转让日),最快可再买卖该公司股票是6月23日(周五)。

合规方式2:2017年6月21日(周三,T+1日),甲披露了权益变动公告。甲暂停股票交易的时间应当是2017年6月20日交易触线到2017年6月21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2017年6月22日(周四)、6月23日(周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个转让日),最快可再买卖该公司股票是6月26日(周一)。

合规方式3:2017年6月22日(周四,T+2日),甲披露了权益变动公告。甲暂停股票交易的时间应当是2017年6月20日交易触线后到2017年6月22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2017年6月23日(周五)、6月26日(周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个转让日),最快可再买卖该公司股票是6月27日(周二)。

不合规方式: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操作方式已经违规。2017年6月23日(周五,T+3日),甲才披露了权益变动公告,此时甲存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及时的违规情况。

由上述案例进行延伸,如果有投资者想在新三板的二级市场取得挂牌公司的控制权,该如何进行权益变动的披露?

根据《收购办法》规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如收购挂牌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投资者在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生权益变动,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应披露哪些内容?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邀约收购报告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上述准则的规定,计算并披露其持有、控制挂牌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及权益变动方式。还应披露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和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

另外,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案例4:5月23日,Z公司董事长S按照与某投资公司签署的《协议书》约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平台回购某投资公司所持Z公司418.9万股股份。5月24日,S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未在报告书中披露《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董事长S的行为是否合规?

董事长S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报告书内容披露不完整,出现重大遗漏,未向市场披露与投资公司签署的《协议书》主要内容。违反准则的相关要求。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采取了相关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