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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电信和互联网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7-7-22 23:19:45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相关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总则》第61条)。为确保法定代表人能够正直、忠实、尽职代表法人,法律对其任职资格规定相关要求。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创新活跃,行业前景光明,不少企业体量庞大、发展迅速,选择合格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现将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纳若干要点,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管理参考。

一、一般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依据《电信条例》第10条和第13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条件的规定,电信和互联网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公司为营利法人之一种。《民法总则》第81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民法总则》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产生,但因工商登记而生效。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从正面规范角度提出相关要求(可以称为“积极条件”)。由于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工商总局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未从反面规范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消极条件,即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故上述规定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任职的消极条件进行了规范,即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8项“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法律和国务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限定,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特别规定。

我国有关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规定可以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如《商业银行法》第89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保险法》第82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电信和互联网领域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未有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新修订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公布)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6条要求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黑名单),此处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未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规定,并不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也不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的公司不予发放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准予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相关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总则》第61条)。为确保法定代表人能够正直、忠实、尽职代表法人,法律对其任职资格规定相关要求。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创新活跃,行业前景光明,不少企业体量庞大、发展迅速,选择合格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现将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纳若干要点,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管理参考。

一、一般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依据《电信条例》第10条和第13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条件的规定,电信和互联网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公司为营利法人之一种。《民法总则》第81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民法总则》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产生,但因工商登记而生效。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从正面规范角度提出相关要求(可以称为“积极条件”)。由于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工商总局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未从反面规范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消极条件,即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故上述规定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任职的消极条件进行了规范,即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8项“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法律和国务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限定,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特别规定。

我国有关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规定可以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如《商业银行法》第89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保险法》第82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电信和互联网领域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未有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新修订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公布)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6条要求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黑名单),此处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未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规定,并不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也不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的公司不予发放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准予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