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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17〕1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6 3:11:20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7〕1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开区。

第三条 功能定位:将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第四条 主管部门:省商务厅。

负责拟订全省经开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经开区设立、升级、扩区、调整、退出的审核,开展统计分析,对经开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督查和综合考评,研究经开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省级经开区设立



第五条 设立原则: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区域平衡。优先选择对外开放度高、利用外资好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依托省定产业集聚区设立省级经开区。名称为“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六条 设立条件:

(一)符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前景良好。

(二)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明确。

(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对外开放度:申报区域内第二、三产业近两年增加值均达到40亿元;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2.5亿元;近两年累计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到2.5亿美元或实际引进省外资金累计达到100亿元;主导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达到70%。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级经开区的申请。

(二)省政府批转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对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对拟设立的省级经开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

(四)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八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设立省级经开区的请示。

(二)基本情况:拟设立省级经开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社会人口、产业特点、土地集约、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责任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城市规划:符合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包括拟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及功能区块布局等内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申报区域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正式文件。

(四)拟设立省级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管理机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原则上依托省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或进行有效套合。

(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确认正式文件,并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汇总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六)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正式文件,即有效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政策,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区内企业环评合格率达到100%。

(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正式文件。社保覆盖率大于70%。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别出具进出口和引资、税收收入、增加值、主导产业及所占比重等情况符合设立条件的正式文件。

(九)省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后,省商务厅牵头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省级经开区核定四至范围。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明确省级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为其派出机关。加强对经开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完善经开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减少向经开区派驻的部门,逐步理顺经开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经开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对经开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政府合并的经开区,应完善政府职能部门设置,体现经开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

(三)省级经开区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下放至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简化申报程序,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以经开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

(四)经开区可结合产业规划,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章 省级经开区升级



第十条 符合国家级经开区评定条件和指标要求的省级经开区,可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

第十一条 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国务院规定的条件、指标和需提交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具备升级条件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章 经开区扩区



第十二条 扩区条件:

(一)经开区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基本开发完毕,产业链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发展空间。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明显。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现状值整体情况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一年达到同期全省经开区平均水平以上,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规模比重低于全省经开区平均水平,无闲置土地。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省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扩区后,省商务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经开区核定新扩区域的四至范围。

第十五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省级经开区扩区的请示。

(二)基本情况:包括省级经开区原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扩区的必要性。拟扩区域内经济发展、社会人口、土地集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城市规划:符合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包括拟扩区选址位置、四至范围(附标准格式坐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及功能区块布局等内容。

(四)省级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管理机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

(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符合省级经开区扩区条件和同意扩区的正式文件。

(六)省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级经开区扩区应当符合国务院的规定。我省的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章 经开区区域调整



第十七条 省级经开区原批准规划区域范围内因所在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要调整区域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级经开区区域调整应当符合国务院的规定。我省的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章 经开区退出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对经开区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考核末位的省级经开区予以通报,对连续两年考核处于末位的省级经开区,报省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省级经开区资格。

第二十条 退出省级经开区管理序列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退出国家级经开区管理序列的,按省级经开区进行管理,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经开区。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经开区原批准规划区域范围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开发,本行政区域内又无地可调整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向省政府申请撤销,省政府批转省商务厅提出审理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的通知》(豫政办〔2012〕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