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认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浙环〔201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照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类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