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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2018〕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8 4:54:06内容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8〕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

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6〕149号)的规定,各地编制并公布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为确保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到位,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现就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建筑等级等控制性指标的源头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或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不作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二、加强对绿色建筑设计的监管

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控制性指标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标纳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时核实控制性指标是否落实,未落实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要求,不符合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三、严把绿色建筑施工和竣工验收关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绿色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营造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培训工作,使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发改和国土部门的有关人员及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要求,提高执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自觉性。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