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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8-5-10 1:54:24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5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照明、园林绿化、环卫、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地下公共设施、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以海绵城市理念设计的雨水面源污染控制工程、雨水径流控制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人对工程承担终身责任。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未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化将被罚款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园林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负总责和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未参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首段检验和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未在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未及时将工程竣工技术档案和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档案馆的行为的,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化的,分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月8日前 可以反馈意见和建议


如果您对此《办法》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渠道在6月8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hnfzbjjfgc@126.com;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传真:0371-69699063;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记者 银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