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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意见将补种复绿等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发布时间:2018-8-11 3:00:58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源头保护主要是在环境损害行为尚未发生时,通过运用刑事、民事及环保禁止令等处罚方式防治污染行为的发生。

  8月9日,记者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和保障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

  记者从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了解到,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主要包括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专业化的审判部门和专业化的裁判处理思路。据介绍,强调修复性司法手段的运用是环境资源案件裁判中秉承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在本次《意见》的制定中也得到了体现。《意见》提出,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增强对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此外,将创新执行方式,探索以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探索建立执行回访制度,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是否到位。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源头保护主要是在环境损害行为尚未发生时,通过运用刑事、民事及环保禁止令等处罚方式防治污染行为的发生。如6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两个建筑公司未经审批违法倾倒渣土的案件中,为及时制止污染行为,防止新的污染发生,向全区发出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

  根据该《意见》,今后全省法院还将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治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强化对省内淮河流域沿线、长江流域沿线、南水北调沿线以及太行山、伏牛山、大别山区等环境资源集中连片区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处理;加大涉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案件审理力度;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