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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助力“互联网+政务服务”

发布时间:2018-9-18 4:53:12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电子证照规范管理将让河南人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安心!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颁发、共享使用、监督管理,促进电子证照应用,全面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服务效率。

  《办法》所指电子证照为非涉密电子证照,是以数字方式存储、传输的证件、执照、批文等审批结果信息。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并包含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政务部门(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相关社会公众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电子证照的生成、应用和管理。

  电子证照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同步生成、同步发放,优先受理、优先验证,普遍共享、保障权益”的原则。《办法》明确,省电子证照管理单位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子证照工作的统筹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推动共享应用。按照“省市分建、省级集中”的要求,分别建设省、市两级综合电子证照库,用于存储电子证照目录数据、电子证照内容数据以及电子证照文件等。省、市两级综合电子证照库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更新、服务共享。

  根据《办法》,证照签发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证照目录的管理和维护,电子证照签批和颁发,电子证照信息实时更新,以及存量纸质证照电子化等工作。证照签发单位应在业务办结的同时,向服务对象发放电子证照。证照发生变更、有效期届满等,需要延续、吊销、注销、废止、挂起、质押的,证照签发单位应实时更新并同步至本级综合电子证照库。

  《办法》指出,证照应用单位应积极引导服务对象使用电子证照,支持通过网络提交电子证照。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凡对于采用数据共享方式能够获得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证照。

  《办法》要求,证照签发单位应加强证照信息管理,保证电子证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综合电子证照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国产安全可控核心技术,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对电子证照数据访问日志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电子证照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合法合规生成和使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记者 银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