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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项资金支持河南自贸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

发布时间:2017-8-4 23:11:16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2017年8月3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快河南自贸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从2017年起连续三年,省财政设立“河南自贸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建设。

据了解,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出台了《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省成为国家第三批自贸试验区中率先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的省份。

据了解,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同一项目仅限申报一种扶持方式,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扶持。

依据《办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集中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力,着力支持以下项目:平台和体系建设发展项目;规划编制、规则制定、评估、宣传推介、课题研究、专题培训等项目;自贸试验区在推进国际化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改革创新项目;自贸试验区总部经济发展项目;自贸试验区培育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跨境电商企业发展项目。

《办法》规定,在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方面,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经省自贸办审核认定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省财政对新设立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的国内500强企业(不含连锁餐饮娱乐、百货超市)和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多式联运业务的物流集成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扶持方面,经省跨境电商综试区办公室认定的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省财政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暨企业孵化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主要扶持设备购置及更新、配套服务设施、软硬件升级、对外招商、人才培训、企业孵化等。

《办法》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及企业提供集货、仓储服务,仓储使用面积规模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每周不少于1班次、连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企业以及开展国际物流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监管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分类分级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自建展览展示中心开展市场营销、创意推广、人才培训,以及提供通关、物流仓储、检验检测认证及金融和信用评价服务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年支付国际物流费用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给予30%以内、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此外,经认定备案并获得融资贷款的跨境电商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