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通报四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相结合,严肃查处了一批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问题。10月24日,记者从省纪委了解到,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省纪委通报四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典型问题。
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原局长施瑞充当涉黑团伙“保护伞”问题。2012年12月至2017年春节期间,施瑞利用担任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辉县市金天问石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龙涉黑团伙在砂厂经营中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收受、索要王振龙43万元。2018年7月30日,辉县市纪委监察委给予施瑞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阳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全福索贿受贿、为王拥锋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问题。2011年6月,王全福在王拥锋及其妹夫李铁军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王拥锋价值23万余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为李铁军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2017年上半年,王全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王拥锋家人5万元,在参与查处王拥锋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过程中,向王拥锋通风报信,导致其长期未被抓捕归案。2018年8月10日,安阳县纪委监察委给予王全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原民警张朋磊徇私枉法、收受贿赂,为王拥锋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问题。2011年6月,张朋磊在侦办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时,为使李某某受到刑事追究,明知李某某无违法犯罪事实,伙同王拥锋妹夫李铁军、弟弟王拥兵等人,虚构犯罪事实,伪造证据,致使李某某被刑事拘留14天后取保候审。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张朋磊收受李铁军、王拥兵贿赂1.5万元,收受李某某贿赂1万元。2012年至2015年,张朋磊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其他3起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合计5万元。2018年7月24日,经安阳县监察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朋磊开除公职处分;2018年7月31日,经水冶镇党委研究并报请安阳市殷都区纪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张朋磊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夏邑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原工作人员何涛收受贿赂,为涉恶犯罪团伙成员充当“保护伞”问题。2017年6月,夏邑县公安局对该县马头镇蔡柏元村村民朱天华参与涉恶犯罪集团问题进行查处,何涛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朱天华及其家属18万元,私自会见并教唆朱天华翻供,帮助朱天华逃避刑事追究。在审查调查期间,何涛将收受的18万元退还给朱天华。2018年8月9日,夏邑县纪委监察委给予何涛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对其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典型案例的涉案人员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目无法纪、执法犯法,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助长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玷污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惩治。(记者 卢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