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新闻河南省道路交通纠纷实行网上一体化处理和统一赔偿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纠纷实行网上一体化处理和统一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8-12-26 4:47:07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33.jpg

  文字/周青莎制图/王伟宾

  12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以下简称《赔偿标准》)。两个文件的施行,再加上试点地区已经开通的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道路交通纠纷处理变得更加便捷。

  随着我省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纠纷数量也逐年攀升。2015年至2017年,仅诉诸法院的道路交通纠纷案件增幅就达262%,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平均增幅。过去,遇到此类纠纷,当事人要频繁往返于公安机关、保险机构、鉴定机构、调解组织、法院,加上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不统一,给群众带来很大不便,也增加了纠纷处理的难度。此次两个文件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意见》明确了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的工作流程、案件适用范围等,并对上传数据信息、案件编号、档案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赔偿标准》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道路交通纠纷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固化当事人赔偿预期,促进纠纷快速化解,实现类案同判。《赔偿标准》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近20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必要证据、适用标准等进行了明确与规范。《赔偿标准》于12月13日起施行,该标准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该标准;该标准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该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标准。

  全省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和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纠纷时,都适用上述标准,从而实现道路交通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的统一,提高纠纷化解质量和效率。

  为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一年来,省高院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建立协调机制,进行数据对接,选取了72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打破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意见》从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部门职责及分工、主要内容、组织实施等方面对全省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进行规范。

  试点地区道路交通纠纷当事人只需要登录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按照提示进行注册,就可以通过智能化的计算,预测出赔偿标准,进行诉前调解、起诉立案、预约网上开庭,还可以办理保险一键理赔。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平台随时查看案件进程,既高效又透明。

  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运行以来,我省共有1394起道路交通纠纷申请适用一体化平台进行处理,目前已经处理完成799起道路交通纠纷,其中640起调解成功,调解支付金额为2167.29万元。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介绍,以往由于标准不统一,一旦发生道路交通纠纷,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心里没底,双方很难达成一致,造成大量纠纷不能通过诉前调解得到解决,现在通过网上平台,当事人按照标准输入相关信息,就能预测出赔偿数额,调解变得顺畅多了。(记者 周青莎)